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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 請 人 梁順華

蘇祥羽相 對 人 陳段碧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7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張智榮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4年4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張智榮即於114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並約定115年3月21日清償。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4月28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新生 1165 65.73 1/1 重測前:內麻小段418-95地號、 勝利段3105地號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6 新生段1165地號 苗栗市○○里00鄰○○路00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0.13 二層:40.13 三層:40.13 總面積:120.39 陽台:28.5 1/1 重測前:維祥段內麻小段1452建號、 勝利段696建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