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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 對 人 陳俊傑即陳玥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陳玥秀(歿)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保證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4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陳玥秀死亡,由相對人陳俊傑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二)嗣債務人陳玥秀(歿)於111年4月1日與聲請人簽訂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金額為4,304,16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如債務人死亡、逃匿或遷移住所而未通知聲請人,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除尚欠1,886,165元之本金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期付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繼承相關資料等影本為證,嗣被繼承人陳玥秀來於115年2月7日死亡,而由相對人陳俊傑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四、本院於115年7月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海口 海口 411-16 72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9 海口段海口小段411-16地號 竹南鎮海口里28鄰開元路775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2.93 二層:43.65 三層:43.65 四層:42.93 總面積:173.16 陽台:12.76 平台:5.76 雨遮:5.13 1/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