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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羅怡姍相 對 人 魏麗英代 理 人 徐一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3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約定114年4月27日清償。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一、本院於115年6月17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其陳報稱相對人係遭受詐騙集團成員之介紹而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雖匯款200萬元,但應扣除預扣3個月之利息12萬元借款金額應為188萬元,惟聲請人亦具狀陳稱其實際匯款金額為200萬元,並未預扣利息12萬元。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調查以明事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136-22 112 1/1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81 維祥段維祥小段136-22地號 苗栗市○○里00鄰○○街00巷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54.99 二層:54.99 合計:109.98 1/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