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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 請 人 謝明翰相 對 人 羅文賢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14年3月18日之消費性借款,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借款收據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下興 323-5 108.15 1/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