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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曾瑞輝代 理 人 林殷世律師相 對 人 曾阿強

曾文煌

曾清煌

曾宗岳

曾瑞章

曾敏郎

曾仁昶

曾昇鋐

曾啟源相 對 人 曾秀珍兼法定代理人 黎周玉梅相 對 人 曾阿雄

曾義書

曾俊富

曾俊智

曾俊凱

曾國書

曾國盛

曾阿招

曾秀惠

羅啓銘

羅啓文

羅啓榮

羅啓仁

曾綉敏

曾綉眞

曾金榮

曾建文

曾秀霞

曾秀緞

曾綉鳳

曾秋里

曾木成

曾木火

曾俊銘

曾俊豪

曾靖茹

曾政雄

曾阿珠

徐玉妹

曾俊雄

曾秀娥

曾綉媛

曾淑鈴

曾芊語

曾清山

黃素貞

陳永昌

陳佳惠

陳桂琳

吳傑圳

吳傑城

吳雲溪

吳素蘭

吳麗美

吳文鶯

周陳秀梅

黃增朗

黃美鶯

黃美娟

陳泯蓁

張永輝

張吉男

張文堂

張麗雪

張翠美

黃致豪

黃瑞純

黃姿瑜

陳漢賢

陳金順

陳慶弘

陳淑貞

陳淑敏

黃金申

黃金杞

黃金玉

徐永檀

徐啓國

徐啟哲

徐巧鳳

徐永堅

王徐貴英

陳見

陳碧蓮

鍾金松地政士即陳永明之遺產管理人

曾彥翔

陳政詮即陳武霖之繼承人

陳政裕即陳武霖之繼承人

陳姿羽即陳武霖之繼承人

黃彥強即黃威茂之繼承人

黃泳翔即黃威茂之繼承人

曾寶珍即曾陳秀紅之繼承人

曾柏誠即曾陳秀紅之繼承人

曾威茹即曾陳秀紅之繼承人

曾佩萱即曾陳秀紅之繼承人

曾睿軒即曾陳秀紅之繼承人

曾榆晏即曾陳秀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又其中相對人曾陳秀紅於115年3月25日死亡,由相對人曾寶珍、曾柏誠、曾威茹、曾佩萱、曾睿軒、曾榆晏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查無受理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等事件,依上開規定,相對人曾陳秀紅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曾寶珍、曾柏誠、曾威茹、曾佩萱、曾睿軒、曾榆晏警應承受相對人曾陳秀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均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地政規費260元、戶政規費2,700元、正心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費用146,000元,合計為176,690元,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曾阿雄、曾義書、曾俊富、曾俊智、曾俊凱、曾國書、曾國盛、曾阿招、曾秀惠、羅啓銘、羅啓文、羅啓榮、羅啓仁、曾綉敏、曾綉眞、曾金榮、曾建文、曾秀霞、曾秀緞、曾綉鳳、曾秋里、曾木成、曾木火、曾俊銘、曾俊豪、曾靖茹、曾政雄、曾阿珠、徐玉妹、曾俊雄、曾秀娥、曾綉媛、曾淑鈴、曾芊語、曾清山、黃素貞、陳永昌、陳佳惠、陳佳琳、吳傑圳、吳傑城、吳雲溪、吳素蘭、吳麗美、吳文鶯、周陳秀梅、黃增朗、 黃美鶯、黃美娟、陳泯蓁、張永輝、張吉男、張文堂、張麗雪、張翠美、黃致豪、黃瑞純、黃姿瑜、陳漢賢、陳金順、陳慶弘、陳淑貞、陳淑敏、黃金申、黃金杞、黃金玉、徐永檀、徐啓國、徐啟哲、徐巧鳳、徐永堅、王徐貴英、陳見、陳碧蓮、鍾金松地政士即陳永明之遺產管理人、 陳政詮、陳政裕、陳姿羽、黃彥強、黃泳翔、曾陳秀紅之繼承人即 曾寶珍、曾柏誠、曾威茹、曾佩萱、曾睿軒、曾榆晏 連帶負擔10000分之1111 連帶負擔19,631元 (另就曾陳秀紅部分,由相對人曾寶珍、曾柏誠、曾威茹、曾佩萱、曾睿軒、曾榆晏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陳秀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2 曾瑞輝 10000分之4779 84,441元 3 曾阿強 10000分之1498 26,468元 4 曾文煌 10000分之93 1,643元 5 曾清煌 10000分之93 1,643元 6 曾宗岳 10000分之370 6,538元 7 曾瑞章 10000分之93 1,643元 8 曾敏郎 10000分之93 1,643元 9 曾仁昶 10000分之93 1,643元 10 曾昇鋐 10000分之93 1,643元 11 曾啓源 10000分之1498 26,468元 12 黎周玉梅、 曾秀珍 連帶負擔10000分之93 連帶負擔1,643元 13 曾彥翔 10000分之93 1,643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