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調字第141號聲 請 人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土地等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9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