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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調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調字第87號聲 請 人 田金剛

林貞真李晨瑜洪淑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苗栗頭份分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9日送達予聲請人田金剛、林貞真;115年4月13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李晨瑜、洪淑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