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A0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76年5月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3年5月9日為養父風正財與養母A003共同收養,養母於76年5月2日死亡,聲請人與養父已於100年7月8日合意終止收養,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5年4月2日至戶政事務所替新生兒報戶口,經戶政人員告知因聲請人與養父已合意終止收養,但聲請人與養母仍有收養關係存在,聲請人原本應該改從養母姓氏,但因之前戶政人員的疏失,沒有幫聲請人改養母姓,故新生兒無法與聲請人同姓風,需聲請人至法院聲請終止與養母之收養關係才能解決,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關係人即A003之女A01於115年5月27日本院訊問時證稱略以:聲請人從小跟我一起長大,當初聲請人跟父親終止收養是因為經濟的關係,我母親過世的時候,聲請人沒有分到遺產,同意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對我母親不會不公平等語明確。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之上開陳述,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