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A01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收養人之生母邱惠美、配偶蘇春如、全體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收養人之工作或在職證明文件。
三、收養人、被收養人之財產證明文件。
四、收養人、被收養人近半年內之健康檢查表。
五、收養人、被收養人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