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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A01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收養人A02應到院於聲請狀上補簽名或蓋章;或重新提出完整之聲請狀(須記載收養人、被收養人之個人資料、聲請意旨,且狀末須有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被收養人之生父A03、生母A04、配偶A05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收養人、被收養人之工作或在職證明文件。

四、收養人、被收養人之財產證明文件。

五、收養人、被收養人近半年內之健康檢查表。

六、收養人、被收養人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