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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A01

A02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3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次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收養人生父湛閔翔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收養契約書正本。

五、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同意書正本(須經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六、收養人、被收養人之工作或在職證明文件正本。

七、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八、收養人、被收養人近半年內之健康檢查表正本。

九、收養人、被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