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111年10月2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3年11月2日為養父A03收養,養父於111年10月22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2歲時滿由家中長輩做主讓其被養父收養,希望養父老年時,有人可以在身邊陪伴,其被收養後與原生父母及養父同住一處,生父於被收養人5歲時死亡,因養父務農收入不高,家中經濟來源主要靠被養人生母外出工作,被收養人經生母同意後,始提出本件終止收養聲請,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養父及生父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關係人即聲請人生母A01於115年4月8日本院訊問時陳稱:早期家中都是先生的姑姑在理家作主,因為大伯身體有一些狀況,長期在家裡工作及付出,家裡大人想要彌補他,當初我生聲請人的時候,姑姑跟婆婆就一直拜託我,希望讓聲請人給大伯收養,因為聲請人現在與我同住,都是他在孝順我,所以我覺得應該要把他認養回來,對於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沒有意見等語明確。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之上開陳述,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父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