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賢德
陳輝明
陳呂月女江秀杏相 對 人 林助信律師(即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助信律師(即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