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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全事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異 議 人 李坤鎔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99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