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繆龍男
繆受勳繆調明
繆調慶繆淑芬
繆月雲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邱紹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19號假扣押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茲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之聲請,經本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可查,並經本院調閱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為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是其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於法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