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繆龍男
繆受勳繆調明
繆調慶繆淑芬
繆月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紹豪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