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7號聲 請 人 賴銘洲相 對 人 全達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達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500元【計算式:被扣薪資1萬2,000元+訴訟費用6,000元+影印費500元+和解及損害賠償10萬元=11萬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以「全達客運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無「全達客運有限公司」,又以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地址或法定代理人姓名查詢亦查無果,則相對人全名是否有誤載?若有誤載應更正之,並陳報更正後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