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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被 告 長頸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14年7月11日新院玉114司執孔字第33509號執行命令,請求被告應將債務人林秀英之薪資給付新臺幣(下同)126,378元予原告,並自115年1月1日起至林秀英離職日止,按月給付林秀英每月3分之1之薪資款項予原告。因原告就上開執行命令可受之利益,為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610,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890元,尚應補繳6,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1日) 給付基數 利息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37,967元 337,967元 2 利息 337,967元 110年6月3日 115年5月11日 (4+325/365) 16% 267,114元 3 程序費用 1,000元 1,000元 4 執行費 4,112元 4,112元 合計 610,193元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