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5號原 告 巨馥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碧桓訴訟代理人 沈晉瑋律師

張韶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

二、被告葉翎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