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8號聲 請 人 張志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呈貨運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調解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給付之薪資、資遣費及勞健保費各為何?並詳列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