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8號聲 請 人 張志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呈貨運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調解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給付之薪資、資遣費及勞健保費各為何?並詳列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