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9號聲 請 人 方智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78,000元,此部分之調解標的金額為178,0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則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聲明第一項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