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章雅婷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711元(包含資遣費4,045元、預告工資10,666元、健保費3,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7,71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