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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 告 余侑紘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邦工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請表明請求之項目及各項金額為多少?並提出計算方式。

二、起訴狀所載被告名稱與本院職權調取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請具狀更正被告公司之完整名稱。

三、陳報原告受被告僱用之勞務提供地點(工作地)在何處(位在何縣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