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 告 余侑紘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邦工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請表明請求之項目及各項金額為多少?並提出計算方式。
二、起訴狀所載被告名稱與本院職權調取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請具狀更正被告公司之完整名稱。
三、陳報原告受被告僱用之勞務提供地點(工作地)在何處(位在何縣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