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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 告 康世堅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承虓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郭承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