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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 告 SOMPHAMIT THEERAPHONG(中文名:陳偉明)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廖宏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二、被告詠誠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