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8號原 告 杜維雄 DO DUY HUNG
黎玉順LE NGOC THUAN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利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2人聲明請求被告應向其等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加班費及資遣費合計共新臺幣(下同)8,096,29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096,29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270元,然依前揭規定,原告2人請求之加班費及資遣費等項目,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90元【計算式:96,270元1/3=32,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項次 項目 請求金額 原告杜維雄 DO DUY HUNG部分 1-1 加班費 3,425,892元 1-2 資遣費 274,073元 小計 3,699,965元 原告黎玉順LE NGOC THUAN部分 2-1 加班費 4,102,684元 2-2 資遣費 293,650元 小計 4,396,334元 總計 8,096,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