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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被 告 夢工廠鋁圈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上列原告與被告夢工廠鋁圈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