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彥廷上列聲請人與展藝室內裝修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漏未表明本件調解之爭議金額(即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如在10萬元以上,並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