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錢海女相 對 人 楊士光
楊翠枝
楊翠榕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核發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關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1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條第1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期間,就被繼承人楊士春原本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裁定許可,因上開分割遺產事件經兩造於民國115年4月9日以115年度家移調字第6號調解成立,聲請人同意於取得新臺幣(下同)46萬元後,撤銷本院裁定之訴訟繫屬登記,現聲請人已收受相對人匯入指定帳戶之46萬元,原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原因顯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本院原核發之訴訟繫屬事實許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移調字第6號和解筆錄為證。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核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證明經本院核准後,於地政機關為起訴事實之登記,嗣後兩造既於本院再為分割遺產之訴訟上和解,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繫屬登記原因即因情事變更已歸於消滅,聲請人所為主張,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旻言附表:
編號 類型 明細 權利範圍 1 土地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1/14 2 土地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 1/1 3 建物 苗栗縣○○市○○段000○號(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段00巷0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