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黃坤麟
黃坤裕
黃坤義共同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交付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交付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