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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A05關 係 人 A03

A04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與A06所生未成年子女A02(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1(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番」。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5為未成年子女A02、A01之母,A06為未成年子女A02、A01之父,聲請人與A06於民國111年8月29日離婚,111年9月8日約定由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A02、A01權利義務,然A06113年3月1日死亡,為此聲請准予變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番」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姓氏較為符合子女之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聲請人主張上情,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函請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徐月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訪視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略以:聲請人離婚後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未來對身分的認同及歸屬感,因此聲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子女A02、A01表示希望可以改為母姓。根據聲請人其與A06於111年8月協議離婚,A06及其家人未曾聯繫過聲請人,也未曾扶養、探視過未成年子女,A06113年間死亡後,A06家屬均未與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往來;聲請人認為未成年子女尚且年幼,對於變更姓氏影響變動小,故建議改從母姓並無不宜,此有上開單位115年1月21日蘭慈監字第115000021號函檢附訪視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

四、A06之父母經本院依法通知關係人表示意見略以:A06與聲請人於111年9月離婚,同年11月母親帶小孩回娘家,3年多拒絕祖父母探視,聲請人現在要改姓,並不符合孩子的利益,孩子亡父血統、祭祀的延續,父親死亡若改姓將造成父系血脈與父系家庭關係完全切斷、阻礙與祖父母相聚,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委請家庭調查官就祖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進行協商,聲請人並未拒絕祖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進行適度會面交往,關係人祖父母雖表達有會面意願,但不願意透過法院強制程序進行,亦拒絕主動與聲請人聯繫等情;另未成年子女A02於本院訊問時亦明確表示希望改為母姓等語(見本院訊問筆錄),且於家事調查官調查時就變更姓氏一事表達同意之意見(詳如保密附件:未成年子女個別會談紀錄),其陳述過程尚屬連貫,對相關事項具備理解與回應之能力,其能說明思考歷程,陳述內容前後一致,足認其意見具備一定程度之自主性與穩定性,故其意思表示應予適度尊重;未成年子女A01則因年僅4歲,對變更姓氏之意涵尚難理解,其於訪視過程中多依附於主要照顧者,尚無法理解變更姓氏之意涵,亦無能力進行表達,無法評估其意願表達的真實性,惟本件並已函請社工、本院家事調查官訪視未成年子女A01,就未成年子女A01受照顧情況及變更姓氏之必要性是否合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提出報告,此有本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1份為證,爰不另通知到庭表意,附此敘明。

五、本院審酌上情,認未成年子女二人自小迄今均與聲請人同住,長年由聲請人及聲請人家人照顧,A06自兩造離婚後即對未成年子女未予聞問,亦未給付扶養費,A06家人(祖父母)亦未積極透過聲請人表達與未成年子女二人進行會面,於本院委請家事調查官協助進行會面交往時仍舊持相同態度,雖表示改姓會斷絕父系血統等語,惟姓氏更改僅為身分識別之符號,血緣關係乃基於生物學之事實,不因姓氏變更而消失。祖父母之情感堅持固值尊重,然此乃大人之價值觀,不應凌駕於子女之實際生活利益之上;且適時主動與聲請人聯繫、與未成年子女二人進行會面才是增進雙方情感聯繫之方式;是依據子女之生活實態、身分認同,認未成年子女二人均改從母姓,較能符合其等心理認同並增進生活適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並無不宜,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