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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A02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P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關 係 人 A01社工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未成年人CP00000000、CP00000000B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A01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㈠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㈡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㈢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1、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主管機關。相對人家庭為聲請人兒少保護處遇中之家庭,未成年人CP00000000、CP00000000B(下合稱案主)之母已死亡,父不詳,外祖父、外祖母均已死亡,案主原由伯公夫妻協助照顧,然因CP00000000行為問題,伯公夫妻表示無法約束及督促,目前由聲請人安置中,CP00000000B則仍暫由伯公夫妻照顧。因案主並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法定監護人,爰依法請求選定苗栗縣社會處處長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影本、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衛福部社政福利比對資訊系統資料、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案主目前之親屬資源情形確如聲請意旨所載,並無較近親屬適任且願任監護人,堪予認定聲請人主張為真。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之代表人,得受指定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本院認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擔任案主之監護人,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聲請人此部分請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有指定會同開具未成年人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審酌關係人A01社工現服務於苗栗縣政府社會處,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