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擬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嗣與家人討論之後,已不想繼續聲請本件,因身體健康欠佳,亦不想具狀撤回或請求退費,請求鈞院逕行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審酌上情,本件聲請難以認定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