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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擬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嗣與家人討論之後,已不想繼續聲請本件,因身體健康欠佳,亦不想具狀撤回或請求退費,請求鈞院逕行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審酌上情,本件聲請難以認定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