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A03(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於其所生未成年人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予以全部停止。
選定聲請人A02(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A001(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是未成年人甲○○四親等内之親屬,未成年人父鍾定旬與未成年人母即相對人A03於民國113年1 月23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鍾定旬單獨任之,鍾定旬於115 年3 月2 日死亡,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沒有扶養意願,未成年人之祖母鍾陳定蘭年紀已經大,無法擔任監護人,請求法院停止相對人對未成年人甲○○之親權,並選定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指定A0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A03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
三、按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非僅指父母積極的對子女之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施以危殆之行為而言,即消極的不盡其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之,或有不當行為或態度,或不管理其財產等,均足使親子之共同生活發生破綻,皆得認係濫用親權之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又所謂父母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而言(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未能依第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094條之1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未成年人甲○○係000年0月00日出生,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
人,又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聲請人、未成年人到庭陳述明確,相對人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院職權函囑苗栗縣私立徐月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對兩造及未成年人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相對人與未成年人分居已近10年之久,未成年人均由聲請人及祖母照顧,相對人僅與未成年人會面交往,親職時間相當少,相對人於115年3月間將部分未成年人之監護事項委託聲請人行使,足見相對人無意行使親權,建議法院裁定停止親權,自未成年人之父中風癱瘓以來,均由聲請人協助處理未成年人之事務,未成年人之父死亡後,相對人也將部分監護事項委託聲請人行使,惟因未成年人有辦理遺產繼承之需求,故有選任監護人之必要,聲請人具備行使未成年人監護之意願與能力等語,有苗栗縣私立徐月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5年6月26日蘭慈監字第115000151號函檢附停止親權及選定監護人訪視報告在卷足參。
㈢未成年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意見略以:平日與祖母同
住三灣鄉,祖母照顧伊日常生活,自己會去上學,暑假跟聲請人住在頭份,相對人很少回去看伊,同意由聲請人擔任伊的監護人等語,有訊問筆錄在卷足參。
五、本院審酌上情及前揭訪視報告,足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盡親職,無意願照顧未成年人,請求本院宣告停止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甲○○之全部親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相對人對未成年人之親權既經本院宣告停止,無法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而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姑姑,與未成年人關係緊密、互動良好,且有監護意願,親職能力、時間、照護環境、支持系統等均可滿足未成年人之需求,未成年人亦同意由聲請人行使親權等情,是認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當與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相符,故選定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並指定A0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裁定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