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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建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馨享士宸民宿咖啡即吳國煌被上訴人 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宸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