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鄧羽涵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被 告 全台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良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9,380元。嗣經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具狀將請求金額縮減為260,8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8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