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林翔煜相 對 人 張國文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其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6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抗告人即於114年11月24日向其借款30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134年11月23日止,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未按期付本息時,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借款之利率、期款、費用與到期認定前後矛盾,且計算不透明,未提出完整每期攤還表、利息與本金拆分明細、加速到期條款適用要件、以及合法催告與送達證明,即據以主張現存債權額與到期,並不充分。相對人主張月息1.8%、每月應繳本息54,757元,另又提出114年11月26日通知改月息1.33%,並要求抗告人於7日內繳納第一期本息41,738元,足證債權額並未確定。在未釐清計算清楚前,即認定一期未繳而全部到期並准予拍賣,顯有過度。抗告人已提刑事告訴,目前由檢察官偵查中。另依票據程序提起救濟。抗告人並非否認借款本金存在,而是對相對人主張費用、違約金與到期認定存有重大合法性爭議,為避免爭議擴大,抗告人願就本院認定無爭議且屬擔保範圍之金額依法提存,待債權額確定再行結算,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或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協議書、楊梅瑞塘郵局第440號、第459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審核雙方簽訂之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為300萬元、借款期間為114年11月24日至134年11月23日、分240期、於每月24日前繳納本息54,757元、且如有一期未約定繳納,喪失期限利益,視為本金全部到期等情,且抗告人並不否認兩造有借款300萬元之事實,堪認雙方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且依楊梅瑞塘郵局第440號、第459號存證信函催告內容知悉,相對人於114年11月26日催告抗告人於7日內給付41,738元,足證本件上開消費借貸,抗告人有逾期未予以清償而依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參酌上開說明,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認為確有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債權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乃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上開借貸債權有利息與本金債權額未予以釐清之爭執,屬實體事項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3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應另行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豐年 1618 114.3 1/2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17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 商業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66.98 二層:80.32 停子腳:13.34 合計:160.64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