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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施福代 理 人 張麗真律師相 對 人 林助信律師即王燕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燕鈺(已歿)於民國95年3月13日向第三人施筱燕借款新臺幣(下同)2,322,100元,並於同年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抗告人,存續期間為自95年3月13日起至135年3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3年5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813號裁定指定相對人林助信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因債務人死亡時仍未清償前開借款,抗告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清償,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相對人於原審陳述意見略以:系爭抵押權並非合法有效,且債權並非存在兩造間,又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效力不及於相對人,應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對相對人抗辯本件抵押權是否合法有效成立之質疑應命其另行起訴,不得自為實體審查;又系爭判決主文已確認抗告人對債務人有抵押債權2,322,100元存在,原審要求抗告人再行補正債權證明實不合理,況抗告人已於法定期限內補正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請求將相對人所有系爭土地裁定准予拍賣。

四、按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原則上僅及於對立之當事人間,同造當事人間不受既判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739號、83年度台上字第7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抗告人上開主張,固經其於原審聲請時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1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監察院郵局第000245號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憑。然上開借據所載債權人為施筱燕,並非抗告人;又系爭判決主文第1項雖載明「確認被告施福於被告王燕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1,000萬元中,超過232萬2,100元部分不存在」,系爭判決並已於107年12月5日確定,惟抗告人及債務人既同為系爭判決之被告,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等間即不受既判力之拘束。原審認上開文件均難認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之證明文件,定期命抗告人補正,抗告人雖提出民事陳報(二)狀,惟仍未補正足資證明本件債權之文件。是本院依抗告人所提上開文件為形式審查,仍無從明瞭是否有上開擔保債權存在,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從而,原審所為駁回拍賣抵押物聲請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烏眉 124-5 6183 1/14 2 苗栗縣 後龍鎮 烏眉 124-7 140 1/14 3 苗栗縣 後龍鎮 烏眉 124-9 4359 1/14 4 苗栗縣 後龍鎮 烏眉 125 200 1/28 5 苗栗縣 後龍鎮 烏眉 126 5033 1/14 6 苗栗縣 後龍鎮 烏眉 129 921 1/14 7 苗栗縣 後龍鎮 灣瓦 181-9 1741 30/600 8 苗栗縣 後龍鎮 灣瓦 183-2 8970 30/600 9 苗栗縣 後龍鎮 灣瓦 218 2906.71 30/600 10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港 25 4551.65 6/14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