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7號抗 告 人 莊朝全相 對 人 陳美娟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供為擔保其向相對人所負借貸債務,即借款日期為民國114年1月22日、清償日期為114年4月21日之本金300萬元債務,及借款日期為114年2月20日、清償日期為114年5月20日之本金200萬元債務,且依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因抗告人對相對人借貸債務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保權益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借款後均有定期向相對人繳納借款利息,相對人之介紹人於本件借貸過程中曾表示如先行清償利息即可展延清償期限,相關債務借貸期限屆至後又多次約定並繳納利息,相對人於借貸期限後仍持續收受抗告人按月給付之利息,雙方新成立不定期借貸關係,故本件借貸債務並未到期,相對人未依法定期請求終止併請求清償,清償期尚未屆至;又本件借貸人及利息清償人均為本件借貸債務之保證人,借款實際由保證人取用,抗告人基於信任關係提供名義及擔保物,故本件借款債權實質當事人仍有爭執;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無理由,本件借貸債務尚有前揭爭議,如拍賣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原裁定未審酌比例原則實體爭議,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參酌雙方簽訂之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借貸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為114年1月22日至114年4月21日者之借款金額為300萬元,並約定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另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5月20日之借貸金額200萬元等情,堪認雙方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且抗告人就上開借款之清償日為114年4月21日、114年5月20日,依前揭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借貸契約書關於清償期之約定,足證本件上開消費借貸之清償期業已屆至。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認為確有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債權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乃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上開借貸債權未屆清償期,且爭執本件債權實質當事人云云,惟未據抗告人提出足供本院憑以認定之何證據資料,且上開情事均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3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應另行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屋鄉 孔聖 958 57.58 1/1 2 苗栗縣 頭屋鄉 孔聖 959 175.84 1/1 3 苗栗縣 頭屋鄉 孔聖 962 322.03 1/5附表二: 苗栗縣頭屋鄉孔聖段之建物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3 孔聖段958、959地號 頭屋鄉象山村15鄰濫坑62號2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二層:176.65;屋頂突出物:16.63 合計:193.28 陽台:3.79 雨遮:5.99 1/1 2 214 孔聖段959地號 頭屋鄉象山村15鄰濫坑62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一層 一層:107.6 陽台:4.05 1/1 3 215 孔聖段959地號 頭屋鄉象山村15鄰濫坑62之6號 門廳、梯間;加強磚造;一層 一層:65.57 陽台:7.67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