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5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全球資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侑紘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神旺通訊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智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繳納抗告費應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按抗告不合法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所為115年度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繳納,經本院於同年月17日於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以為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