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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全球資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侑紘被 告 神旺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靖賢被 告 岱芬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依璇被 告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祈被 告 曹永充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之民事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600元,並補正起訴之原因事實與理由,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