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詹令儀代 理 人 鍾麗萍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廣愛教養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115年度法字第1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更正事項 (附表「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欄) 「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 「修正前條文」欄第六條 更正前內容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福利人士擔任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福利人士擔任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更正後內容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福利人士擔任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福利人士擔任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