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詹令儀代 理 人 鍾麗萍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廣愛教養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廣愛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廣愛教養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11月9日報經苗栗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9年1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或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且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團財產,經如附表所示之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可證,堪認為真實。又如附表所示之變更並經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以如附表所示函文同意備查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查:
㈠如附表所示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6條刪除常務
董事職位並增設相同人數之董事職位,屬財團組織變更,第17條更正財團財產範圍之文字上缺漏,屬財團財產之管理變更,此部分變更與系爭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尚無不合,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核此部分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應予准許。
㈡惟如附表所示第5條係編列於相對人捐助章程第二章之「目的
事業」,此部分涉及財團目的之變更,無涉財團之組織或管理方法之事項,亦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組織變更;而財團設立目的,依民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屬財團主管機關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董事會決議 苗栗縣政府函文 第八條 (刪除) 第八條 本院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由董事互推之。 本院董事為七人,已不需要常務董事。 第10屆第4次董事會 112年12月1日府社障字第1120268787號函 第九條 本院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推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九條 本院董事長一人,由常務董事互推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刪除常務二字。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本會常務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須迴避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席。 沒有常務董事,就沒有常務董事會。 第十四條 本院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十四條 本院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刪除常務董事。 第十七條 本財團法人由牛夢霞等捐助現金及設備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整,為基本財產。 第十七條 本財團法人由牛夢霞等捐助動產及不動產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整,為基本財產。 會計師查核時建議修正為現金及設備。 第五條 本院目的事業係針對十六歲以上中度、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施以妥善照顧、訓練其獨立生活能力及規劃老年安置照護服務。自114年7月起所新收個案的收容年紀上限為六十五歲。 第五條 本院目的事業係針對十六歲以上中度、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施以妥善照顧、訓練其獨立生活能力及規劃老年安置照護服務。 近年來高齡服務對象陸續罹患重大疾病及出現失智現象,家屬支持度薄弱,進行轉銜時家屬反覆無常的態度及刁難。如設定六十五歲開始轉銜,將會減輕工作人員負擔。 第10屆第7次董事會 114年6月16日府社障字第1140128033號函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福利人士擔任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福利人士擔任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因在112年已經修訂刪除常務董事一職,所以此次修訂董事人數也是在精簡各位社會賢達的事務。 第10屆第8次董事會 114年12月10日府社障字第114026769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