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許春香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一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5年2月27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暨第七屆監察人第八次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
一、二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相對人於115年2月27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暨第七屆監察人第八次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5條規定如附表一所示,嗣該捐助章程修正變更案業經教育部許可變更等情,有該次會議紀錄、簽到簿、相對人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15年7月16日臺教社(三)字第1150069345號函及一貫道天祥竹南仁化佛堂之苗栗縣寺廟登記證附卷可稽。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訂之捐助章程第15條規定,事涉財團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上開說明,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攸關,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亦無牴觸,因認上開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16條規定修訂部分,僅係增訂相對人之英文名稱,及增列章程第5次修正之日期,其內容尚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核與民法第62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要件未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一】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公益團體一貫道天祥竹南仁化佛堂;惟公益團體一貫道天祥竹南仁化佛堂如有解散或撤銷情事,則清算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附表二】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Zhong-Hua Dao-Tong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二年十二月六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廿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二年十二月六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廿八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廿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