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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許春香上列聲請人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第十屆董事暨第七屆監察人第七次聯席會議決議,向主管機關就上開會議紀錄准予備查之函文。

二、說明何以提出之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第十屆董事暨第七屆監察人第七次聯席會議紀錄,其簽到簿為第十屆董事第七屆監察人第八次聯席會簽到簿?

三、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因本件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而應予補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