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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許春香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固為民法第62條所明定。惟向法院聲請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因屬重要事項,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行之。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道統文教基金會(下稱本件法人)之董事長,為保存其財產需要,經第10屆董事暨第7屆監察人第7次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15條、第16條,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本件法人捐助章程,固有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本件法人第10屆董事暨第7屆監察人第7次聯席會議紀錄、簽到簿、本件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苗栗縣寺廟登記證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惟並未提出主管機關是否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變更程序有欠完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以115年度法字第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15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頁)。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收狀資料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51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