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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相 對 人 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饒斯棋律師、鄭岳峰會計師、王俊雄不動產估價師為相對人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12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教育部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核定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下稱亞太學校)解散,該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規定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1月19日備查在案。惟亞太學校於114年12月18日召開清算人會議,決議全體清算人及監察人總辭,並於同年12月29日提交請辭書。為使該校得以繼續推動清算作業,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第1項)。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第2 項。」、同法第32條規定:「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準用前條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財團法人許可者,應通知登記之法院為解散登記(第2 項)。」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應構成財團法人強制解散事由,主管機關應通知登記之法院為解散之登記,為解散登記後,應即進行清算,並準用本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次按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準此,法人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須經過清算程序,由清算人依其職務辦理清算事務,且於合法清算終結時,法人人格始歸消滅。又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清算程序於清算人完成上開職務而完結,清算人應於完結後向法院呈報,並聲請為清算終結之登記(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第 99 條規定參照),完成登記後,法人人格始歸於消滅。綜上所述,關於財團法人之清算程序,原則上適用民法之規定(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按民法第37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第38條規定:「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法人解散後,原則上由董事擔任清算人,章程有特別規定時,亦得以其他人員擔任;董事因故未能擔任清算人,又未能依章程規定產生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三、查,相對人亞太學校於111年7月28日經教育部核定解算,歷經該校全體董事為清算人進行清算及全體清算人於114年12月29日總辭,有教育部108年6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080091238號函、111年7月28日臺教技(二)字第1110068657號函、本院112年1月19日苗院雅民仁111法9字第02183號函、亞太學校清算人於114年12月18日在永信法律事務所召開二 十次會議紀錄、亞太學校114年12月29日亞太董事字第1140036號函(含第十屆董事及清算人辭職書)等情,足見相對人目前並無董事可擔任清算人以處理事務,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自應准許。

四、另經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如附表所示82筆,足見本件清算事務之繁雜,為使清算進行之順利,需委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不動產估價師)為之比較可行,故本院認選派饒斯棋律師、鄭岳峰會計師(任職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俊雄不動產估價師(任職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法制主委)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五、末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公司負擔,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示由法院核定鑑定人報酬之性質相當,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法院得先命當事人一造單獨預納或兩造平均預納清算人之報酬,其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以裁定為清算公司應負擔選派清算人報酬之諭知;相對人所有財產詳如附表所示,變現是否容易,尚待清算之進行,應視無現金可供給付清算人報酬,法院於選派該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清算人未預收報酬即無法進行清算事務,倘聲請人不願意墊繳清算人報酬,先前所為選派程序即無從執行,徒增法院業務負擔,如要求法院墊付清算人報酬,因將來亦無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追回代墊費用,亦將造成法院額外負擔,非訟事件法第26條既規定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查聲請人曾具狀表示願預納清算人費用(至於聲請人代墊後,是否要向其所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申請退回代墊費用,由聲請人斟酌),是相對人短期不容易負擔應給付之清算人報酬,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12萬元(此金額為粗估報酬,全額報酬視清算程序之繁雜再定)。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依相對人亞太學校財團法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

查詢結果製作之附表編號 不動產坐落地段地號、門牌號碼 不動產現值、利息 (新臺幣) 1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亞太資源回收中心) 864,400元 2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圖書資訊館) 46,588,900元 3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圖書館、體育館、綜合活動中心) 10,054,400元 4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宿舍女生-齊家樓) 6,398,200元 5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宿舍教室、防空避難室-正心樓) 33,056,800元 6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宿舍男生-修身樓) 8,161,500元 7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實驗大樓機電館-誠意樓) 5,980,600元 8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盧得館) 208,200元 9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操場旁看台) 111,200元 10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教室、福利社-電子館)致知樓 5,633,200元 11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籃球場旁倉庫) 115,600元 12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綜合大樓北樓-至善樓) 11,326,400元 13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綜合大樓南樓-明德樓) 6,634,500元 14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行政大樓-親民樓) 15,375,100元 15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警衛室) 141,300元 16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陶藝館) 1,014,200元 17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電機大樓教室-格物樓) 14,149,700元 18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高爾夫球看台) 432,700元 19 頭份市○○段00號 41,509,600元 20 頭份市○○段00號 3,071,915元 21 頭份市○○段00號 113,675,155元 22 頭份市○○段00號 25,031,270元 23 頭份市○○段00號 21,535,195元 24 頭份市○○段00號 52,063,550元 25 頭份市○○段00號 17,230,235元 26 頭份市○○段00號 101,475元 27 頭份市○○段00號 100,870元 28 頭份市○○段00號 7,083,175元 29 頭份市○○段00號 41,669,870元 30 頭份市○○段00號 116,858,500元 31 頭份市○○段00號 229,800元 32 頭份市○○段00號 4,992,150元 33 頭份市○○段000號 12,456,000元 34 頭份市○○段000號 2,502,000元 35 頭份市○○段000號 237,280元 36 頭份市○○段000號 95,120元 37 頭份市○○段000號 9,678,640元 38 頭份市○○段000號 2,383,680元 39 頭份市○○段000號 344,800元 40 頭份市○○段000號 1,256,560元 41 頭份市○○段000號 135,360元 42 頭份市○○段000號 570,960元 43 頭份市○○段000號 719,840元 44 頭份市○○段000號 3,002,800元 45 頭份市○○段000號 193,440元 46 頭份市○○段000號 20,063,025元 47 頭份市○○段000號 3,099,305元 48 頭份市○○段000號 24,429,185元 49 頭份市○○段000號 3,239,280元 50 頭份市○○段000號 5,198,380元 51 頭份市○○段000號 6,050,330元 52 頭份市○○段000號 4,958,690元 53 頭份市○○段000號 3,460,655元 54 頭份市○○段000號 1,193,390元 55 頭份市○○段000號 1,468,060元 56 頭份市○○段000號 6,765,550元 57 頭份市○○段000號 480,095元 58 頭份市○○段000號 11,874,720元 59 頭份市○○段000號 4,383,555元 60 頭份市○○段000號 5,441,865元 61 頭份市○○段000號 1,837,880元 62 頭份市○○段000號 8,848,070元 63 頭份市○○段000號 217,855元 64 頭份市○○段000號 1,292,940元 65 頭份市○○段000號 2,727,120元 66 頭份市○○段000號 5,478,935元 67 頭份市○○段000號 795,685元 68 頭份市○○段000號 20,119,165元 69 頭份市○○段000號 243,815元 70 頭份市○○段000號 201,245元 71 頭份市○○段000號 14,404,280元 72 頭份市○○段000號 10,045,255元 73 頭份市○○段000號 25,866,225元 74 頭份市○○段000號 3,925,950元 75 頭份市○○段000號 2,680,230元 76 頭份市○○段000號 690.648元 77 頭份市○○段000號 5,830,251元 78 頭份市○○段000號 172,368元 79 頭份市○○段000號 1,835,652元 80 頭份市○○段000號 2,045,988元 81 頭份市○○段000號 6,498,786號 82 頭份市○○段000號 17,656,705元 83 利息所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6,233元 合計 880,504,046元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