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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抗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謝采淇相 對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依本院通知配合補正資料,但就國稅局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部分則未接獲明確補正通知,致未能提出,現已提出該等資料供核。抗告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而有清算必要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聲請清算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重建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又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參諸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揆諸前開規定之意旨,法院依消債條例第82條第1項定期命債務人之期間雖非不變期間,然當事人若未依期限補正,而逾法院所定期間之補正行為,仍須於駁回之裁定公告或送達前,始生補正之效力,故經法院以未依限補正而裁定駁回清算之聲請後,於抗告程序中始為補正行為者,則難認發生補正之效力。

三、經查:㈠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清算,因所提之勞動、收入關係文件有所

欠缺,經原審法院以民國115年2月5日苗院潔民樸115消債清字第1號通知(下稱補正函,原審卷第29至30頁)命其於115年3月4日14時40分訊問程序之前,請聲請人陳明包含「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聲請人應向稅務機關申請取得並提出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事項,該函業於115年2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審卷第35頁)。足認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應於115年3月4日前補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業已通知明確,且有3週可提出,時間甚為充裕,抗告人自應於前開期間內補正。嗣因抗告人未於期限內補正,原審復於115年3月4日當庭訊問「要你補正的勞工保險、財產清單都還沒有補正?」,抗告人則稱:「有,拿了兩次。」(原審卷第69頁),然遍查原審卷宗均無是項書狀及資料,則抗告人先聲稱已於期限內補正,嗣又抗告稱原審未通知明確云云,均非有據。㈡從而,抗告人未於原審依消債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所定期限

內補正上列勞動、財產資料,且經原審於訊問程序詢問後,猶諉稱已補正資料云云,抗告人自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且已妨礙原審法院對於聲請人真實財產狀況之了解,進而有礙於對抗告人就其積欠之債務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判斷,應有消債條例第82條第2項之情形無訛。

㈢抗告人雖於抗告時即提出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然已逾原審法院所定期間,難認發生補正之效力。是原裁定以要件不備為由,駁回抗告人之清算聲請,並無違誤。又依首揭說明,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清算之聲請後,抗告人即不得再為補正,其提起抗告後始提出之書證,本院自無從於本件程序中予以實體審酌,併此敘明。

㈣準此,抗告人於原審未依法院所命補正期間內提出勞動、財

產收入關係文件,復於訊問程序中為不實陳述,致使法院難以審核抗告人之償債能力,是原裁定並無違誤。則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稱其未接獲明確通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秋錦法 官 陳景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