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練志宗代 理 人 許子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林梅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2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3年1月起迄今,並補登至最新)。 3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林梅英若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3年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4 聲請人於114年9月30日前5年內是否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包含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如有,請提出上開期間之每月營業額,如因故無法提出,則請聲請人就該等營業活動之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為切結(內容應包含計算期間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