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紫婕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嫚甯